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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本质:论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主义

作者:胡自源

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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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法定具有明确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促进法律确定性实现等正当性基础。但传统的法定作品类型已无法回应新类型智力成果的出现。新著作权法对此问题做出回应,采纳作品类型法定缓和主义,为新类型智力成果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律规范层面提供支撑。司法裁判人员应严格把控作品适格性判断,优先考量已例示的法定表达形式,以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兜底条款的滥用及对作品类型的不合理开放。
DOI:
10.16852/j.cnki.45-1390/g2.2021.04.040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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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刊栏目:
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
分类号:
D923.41
页码:
1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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